首尾條文

壹、實施依據及目的:
一、依據:
    行政院 95 年 5  月 3  日第 2988 次會議  院長提示「為使第一線
    實際執行救災工作的消防人員能夠提升救災(包括救火、救水、救難
    )及急救技術(如 CPR)的能力,消防署除應加強災害現場指揮官的
    決策能力及各項相關訓練外,也應建立一套機制,例如辦理消防人員
    救災及急救技術的能力分級,嚴加考核,並推動全國警消及義消都應
    具備該項能力。同時透過相關的比賽,公布評比結果並據以獎勵,促
    使地方首長重視消防人員的訓練」及行政院秘書長 95 年 5  月 18
    日函送  院長批示「依院會提示確實辦理,即建立機制、律定辦法、
    嚴訓練、明賞罰」辦理。
二、目的:
    為提升消防人員人命救援能力,熟練救災裝備器材使用技巧,並促使
    地方政府首長重視渠等訓練,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。
柒、建議獎懲:
一、由消防機關自行依據測驗成績及人員出力情形辦理敘獎。
二、個人考評成績未達 A  級及團體考評成績未達乙等者,應再加強訓練
    至改善為止,辦理情形函報本署。
三、發現有重大行政缺失者,由消防機關檢討失職人員責任,並將辦理結
    果函報本署。